委托人:我是一名2011年来到日本学习日语的留学生,之前我在中国一所名牌大学取得了学士学位。来日到现在两年的语言学校已经结束,和其它的留学生不一样的是,我不仅拿到了大学院的录取通知书,而且同时也收到了一家装修公司的内定通知书。考虑到公司的规模和自己的发展空间,我毅然决然地放弃了上大学院的机会,打算就职,从此开始我的职业生涯。于是公司帮我递交了从“留学”变更为“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申请,可是因为资料不全等种种原因,我的签证遭到了拒签。结果我现在只拿到了三十日的出国准备的特定活动资格。得到这个消息后让我茫然不知所措,一方面公司还是很需要我,另一方面我也想留在日本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我想再次递交“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申请,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能够办理呢?
答:您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办理的,具体过程如下:
委托人是一位出生于中国东北城市的85后的阳光有朝气的青春男孩,在中国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的他,和其它的年轻人一样怀揣著梦想来到了这个被先进科技充斥著的国度□□日本。由于缺乏语言基础,委托人的留学生活是从日本语学校开始的,经过两年日语的努力学习,委托人在日语学校毕业后,不仅取得了日本语一级的证书,而且还以优异的成绩拿到了大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与此同时,他也意外的接到了一家装修公司的内定通知书。面临人生的重大抉择,是上大学院还是就职呢?最后经过反复思考和家人亲友的建议,委托人还是决定放弃了大学院进学的机会而选择了就职。委托人考虑到就职后会对自己的未来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本以为从此可以在日本凭借自身的努力开启安定的国外奋斗历程,但是当会社为委托人递交签证申请后,由于递交了一些错误的资料和在解释职务内容上材料不足,入国管理局怀疑委托人就职的真伪,他的签证遭到了拒签。之后委托人拿到了一个月的出国准备的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这个消息似晴天霹雳般完全超出了委托人以及就职公司的预想,根本无法接受让委托人回国的这个事实。委托人就职的这家公司是一家在日本年营业额超过五亿的内装公司,很难想象如此规模下就职的签证申请也会被遭到拒签!不过再难接受的事实也必须去面对,经过痛苦的挣扎和与公司领导的商谈,委托人决定再次递交签证申请,不过已经有过拒签的情况下,再次递交申请是否能够取得在留资格是让委托人最为担忧的,伴著这样忧虑的心情,委托人来到了我们事务所。
我们一方面听取了委托人的仔细诉说,另一方面向入国管理局仔细询问了委托人签证拒签的具体原因,经过多方努力,我们了解到委托人拒签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在签证递交材料方面不具备专业性,在资料递交的时候让入国管理局误解为委托人所从事的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所以遭到了拒签。我们为委托人递交了再次申请的手续,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委托人终于盼来了他梦寐已久的结果,签证下来了。也许是因为过程太过煎熬,所以当委托人得知这个喜讯的时候,怎么也抑制不住内心的狂喜,立即来到我们事务所向我们道谢。言语之中,我们不仅能够感受到委托人拿到签证的那种轻松的心情,而且从对话中我们也可以体会到委托人那种苦尽甘来和对未来生活的向往。
相信有著同样烦恼的朋友还有很多。同为身在海外的中国人,如果您也有著同样的烦恼,或者签证以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请不要放弃,可以随时打来电话或者来我们事务所直接无料相谈,我们行政书士法人KIS近藤法务事务所希望能够以我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帮助您解决一切签证方面的烦忧。
主持人问:有读者来信说,我有一位朋友正在日语学校读书。前几天。他在建筑工地打工时护墙倒了,自己负了重伤,真的是惨不忍睹。我想帮助他问一问,他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听他讲,和他一起受伤的还有“黑户口“,那些人也可以拿到赔偿吗?
宋炜译答:和日本人相比,来日打工的中国人因为语言障碍、劳动习惯、效率重视等个性特征的影响,更容易比日本人发生劳动事故。如果万一不幸发生劳灾,受害者在向国家申请劳动保险的同时,又具备向雇主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只要是作为劳动法上认定的劳动者,均有上述权利,既包括正规社员,也包括外国人就学生、留学生从事的各种各样的短工,甚至不法滞在的“黑户口”,均受法律保护。唯一特殊的是来日一年内(根据新法为3个月)的研修生,根据日本法律,他们不被认定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但他们可以向雇主主张民事责任,获得同额赔偿。
一、劳灾保险制度
劳灾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迅速地给予劳灾被害者最低程度的救济。只要发生劳灾,经过申请,国家就支付保险金。该救济非安全救济,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生活维持。其赔偿内容比较窄,仅包括部分工资补偿和依据伤残程度的保险金。
二、民事责任
发生劳灾,如果确认雇主有忽视劳动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其它不法行为之时,雇主的民事赔偿责任发生。雇主有义务向劳灾受害者支付逸失利益与精神损害赔偿金。此处的逸失利益是指劳动者因为伤残而在今后的一生中可能失去的劳动收益。如劳动能力丧失30%,即意味著丧失30%的劳动收益。雇主赔偿责任属民事责任,因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家原则不予干涉,如果受害人与雇主之间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合意的话,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三、“黑户口”的逸失利益
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外国人的逸失利益计算方法和日本人相近,对于“黑户口”而言,现状较为混乱复杂。基于其不法滞在者的法理身份,现在主要有三种逸失利益计算方法。
1.母国基准论
给予不法就劳的法律性质,不承认在日本的工资标准为赔偿基准,应以其母国的工资基准核算赔偿金额。若采用该基准,被害人仅能获低标准赔偿。
2.日本基准论
基于平等人权理论,既然在日本工作受伤,就该按日本工资标准赔偿。这种赔偿金额最高。
3.折中基准论
上述两种理论折中考虑,综合各种要素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因为现在三种判例均有出现,对当事人而言,一个能为当事人的利益据理力争的律师的作用显而易见。